公司組織架構為:1,股東會。即所有股權持有人的構成;2.監事會。監事會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3.董事會。
法律客觀性: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