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會資產的來源和構成比較復雜,大致可以分為會員股份、商業積累和國家政策支持。新中國成立初期,作為農民自發成立的合作經濟組織,供銷社的主要資金來源是社員股金。在隨後的發展中,供銷社通過長期經營積累了大量的財產。計劃經濟時期,供銷社作為農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和農村市場的主導力量,在經營農資、棉花等重要農副產品、煙花爆竹、竹木等方面享受國家的特殊政策。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供銷合作社深化改革,發展經營,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幾十年來,上級合作社對下級合作社的發展投入更多,各級政府也給予了不同形式的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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