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總額低於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300萬美元以上至10萬美元(含10萬美元)。(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654.38美元+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投資總額在654.38美元+02.5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應不少於654380+02萬美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條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