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因公司債務而追加執行,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如果債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相混淆,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虛假出資或者註冊資本抽逃行為的股東,不能追加為執行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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