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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與股東代表大會的區別

法律分析:股東會和股東大會都是公司的最高機構,除了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機構之外,其職能基本相同。不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應當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為準。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股東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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