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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應承擔哪些責任?

發起人設立股東公司的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適用於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利潤損失的情形;

2.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以及認股人繳納的股份,承擔連帶責任,並返還股份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9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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