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賠償責任。適用於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利潤損失的情形;
2.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以及認股人繳納的股份,承擔連帶責任,並返還股份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9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