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而設壹名執行董事。
也可以擔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
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應當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選舉壹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按適當比例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職工代表會議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