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報紙刊登股東會公告的規定如下:公司在報紙刊登清算公告後仍處於清算期,可以經營但只能開展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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