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會流程樣本: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於2011召開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以提議方式召開,執行董事於會議召開前15天以通知方式通知全體股東。應出席會議的股東實際代表了表決權。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會議決議如下:股東變更:2。修改公司章程第壹章第三條。本決議作出後30日內,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如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應事先報批的項目,公司將在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股東(簽字、蓋章)有限公司日期:2011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七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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