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導致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二)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兩年以上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不能作出有效決議,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三)公司董事長期發生矛盾,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4)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