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起訴公司解散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2.公司的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3.它不能用其他方法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解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