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兩年以上未能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
2.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3.它不能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4.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壹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因下列原因之壹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符合《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公司兩年以上無法召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二)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且兩年以上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不能作出有效決議,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