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下列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份: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2.股權轉讓有哪些程序?
股權轉讓的流程如下:
1.雙方就股權轉讓達成協議;
2.取得半數股東同意轉讓的證明,以及其他股東放棄限購權的證明;
3.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
5.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