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的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擬定股東會決議,進行清算,然後去工商局註銷。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但原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使股東會、 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集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可以由半數以上董事選舉產生壹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股份表決權最多的股東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依法召集和主持會議並作出決議。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二條* *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算結束並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在清算結束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