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原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公司法確立的資本保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要求公司在其存續期間應始終保持與資本相當的財產。公司資本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增加或減少資本,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果允許公司回購股東持有的股份,會阻礙公司資本的充實。但是,嚴格的資本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副作用,會對小股東造成損害。因為公司實行資本多數決原則,股權的行使和享有是根據持有股份的多少來決定的。大股東有全權,小股東沒有權力。為了實現保護中小股東的價值目標,維護中小股東的投資熱情,新公司法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回購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是法定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根據本條規定的情形,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除本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可以行使其法定的回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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