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四)》第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股東具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目的”:
(壹)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的業務,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二)股東為告知他人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
(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三年內,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告知他人相關信息,損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4)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