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可以申請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後,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註銷公司;
2.法人為股東,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可以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為由,向法院申請解散,再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3.法人是債權人,公司無資產償還債權的,法人可以依據破產法的規定申請公司破產,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如果註銷公司的股東聯系不上,那麽妳可以去問,去找股東的家人和親友。如果多次尋找仍無該股東下落的線索,在征得其親屬同意後,可向公安機關報案失蹤,通過公安的協助找到並聯系該股東。宣布失蹤和死亡。經警方查找,仍無法聯系到股民。失聯期限達到2年、4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和死亡。通過公告等程序聯系不上的,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8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