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集的,過半數董事可以推選壹名董事, 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股份表決權最大的股東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依法召集和主持會議並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