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修改股份首次公開發行和創設
《關於行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十壹條
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壹年盈利,且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
(三)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