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2021)》第壹條規定,社會資本家有權根據PPP項目合同,在項目運營過程中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接受方收取費用。但如果費用金額不確定,該權利不構成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PPP項目的資產應如期使用。相關PPP項目資產的對價或確認的建造收入金額確認為無形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結合以上案例,乙公司在項目建設期間有權就其投資向政府收取費用,該費用金額不確定,符合無形資產確認的特征。因此,當B公司的資產重建至預定可使用狀態時,PPP項目資產建造的對價金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在20年內攤銷,攤余成本計入營業成本。政府支付時(屬於建築勞務分享的收入),應計入營業收入,按建築勞務支付。
上一篇:檔案數字化處理平臺數字化的意義下一篇:中國最先進的饅頭生產機械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