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必備條款:公司名稱及住所、經營範圍、設立方式、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及註冊資本、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認購股份數、出資方式及時間、董事會組成、職權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組成、職權及議事規則、利潤分配方式、解散及清算原因、通知及公告方式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壹條* *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八十壹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的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五)發起人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十壹)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十二)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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