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規定了七個特別重大的事項,需要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生效。這七項是關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二。相對控制權:565,438+0%和49%
在其他不絕對影響公司生死但仍然非常重要的經營事項上,只要股東持股50%以上,就可以用其所持股份形成有效的公司決議。而其他股東,哪怕所持股份只有1%。
3.募集設立股份公司的起點:3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