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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設立有什麽要求嗎?

法律分析:有要求。公司最基本的分類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這兩類公司的組織結構包括負責公司事務的董事會。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設立的由全體董事組成的經營執行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壹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壹名董事代為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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