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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創始人?

發起人是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兩種:壹是發起設立。也就是說,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己認購設立公司。2.要約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壹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特定對象發售的公司。1,獨立名稱核驗,即將您準備好的企業名稱提交至名稱核驗系統,符合名稱核驗條件時即可收到《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設立登記時,擬定的經營範圍、註冊地址資料、相關負責人身份證信息等。將提交給系統進行審核;

3.通過審批後,可以設置審批,申請照片制作,即去當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紙質營業執照;

4.設立獲批後,即可點擊企業銀行開戶、社保開戶,完成公司相關登記設立事宜,合法合法開展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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