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和類型,有限公司股東(包括股東資格繼承)、有限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涉及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合並、分立,公司存續的,根據上述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份轉讓不屬於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形,無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包括:
(1)姓名;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註冊資本;
(5)公司類型;
(六)經營範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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