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組並備案;
2.在清算開始日制作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辦理國稅和地稅完稅證明;
4.清算公告期滿三個月後,制作清算結束時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制定清算分配方案;
6.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並提交股東大會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3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