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以公司資本為股份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或者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因為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必須是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不是所有的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壹般稱為股份公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繳足?
1.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是實繳,而是認繳。
2.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