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設立公司時,全體發起人對設立公司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全體發起人對已繳股份的返還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因過失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