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人數,法律規定股東人數至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其責任限額為股東應繳納的股份數;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任何人繳納股份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必須公開,讓投資者了解公司,做出選擇;
7.公司的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發起設立,也可以募集設立。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