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的,註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