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1)在期貨公司任職的人員或者其關聯方、近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人員;(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份的單位、期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有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三)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4)最近1年內有前三項所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五)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