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至65,438+0%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內無需停止出售股份。1.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減持股份,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本所相關規則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持股5%以上股東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執行相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上市公司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提示性公告,以避免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持股5%以上的股東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在履行前款要求的信息披露義務後賣出股份的,可以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免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