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或者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的董事會決議日期原則上應當距前次募集資金日期不少於18個月。前期募集資金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增發、配股和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優先股和在創業板進行小額快速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