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140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應在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票後立即生效。
第153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155條
公司以實物券形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面值、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156條
公司債券可以是記名債券,也可以是無記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