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投資者和名義投資者持有股份或代表他們持有股份的事實往往只取決於壹紙協議。如果說股權的持有還存在壹些模糊性的話,股權信托是壹個被人們熟知的概念,被很多信托投資公司應用。股權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交給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交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將資金以自己的名義投資於公司,受托人持有公司股份所獲得的收益歸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24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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