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某面粉有限公司章程並未約定自然人股東的股權繼承。故四名法定繼承人均有權繼承公司股東範某某的股東資格,並依法分割範某某名下的出資。根據賈凡的書面證據,“我已收到父親的遺產人民幣2000元,以後的所有財產包括房子都由範雲繼承,所有債務都與此無關。”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該內容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故該約定應認定無效。張某某、、王某某、作為範某某的繼承人,均享有繼承權,繼承範某某在某面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五十五條在取得合資、合作方統壹意見並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轉讓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份。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股權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且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保護合資對方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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