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擁有壹定份額的股份才能擁有公司的決策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壹股份有壹表決權。因為投票權是股東基於所持股份而享有的權利,即“投票權按出資比例分配,而不是壹人壹權或壹人壹票。”因此,股東的出資與其表決權的行使密不可分。如果不要求解除代股東持股協議,而只是確認解除委托表決權,這種要求是將股東出資與表決權分離的表現,完全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由於表決權脫離了出資,其行使資格沒有主體附著,形成了不存在的空權,僅取消表決權的委托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權利。另外,如果解約通知已到,其表決權不能脫離股東身份和出資比例獨立行使,更不能脫離公司章程,必須受公司自主經營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