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公司應當履行兩項程序性義務:壹是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第二,根據股東及其股權的變化,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名冊,記載變更後各股東的出資額。需要註意的是,由於各公司股權轉讓情況的差異,股權轉讓的具體交付時間和方式也可能不壹致,故本條未規定這兩項程序性義務的履行時間。這兩項義務的履行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根據本法規定,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因此,修改《公司章程》本應是股東大會的法定審議表決事項。但考慮到股東已就股權轉讓達成書面協議或同意,視為同意,本條規定的本章程修改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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