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期權。是在未來條件成熟時允許激勵對象購買壹定數量的公司股份的權利。
2.限制性股票。當業績目標達成後,公司會將其壹定數量的股份無償或低價出售給激勵對象。
3.股票增值權。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設定期限內享受股價上漲收益的權利。
4.分紅權/虛擬股票。
法律依據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辦法(境內)》第十四條
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授予的股權總額應結合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股權激勵對象範圍和股權激勵水平在0.1%-10%之間合理確定。但上市公司所有有效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65,438+00%。
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授予的股份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以內。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通過所有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授予任何激勵對象的股權,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65,438+0%,但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