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行權部分由創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創始人代其持有)、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有限合夥企業設立為期權企業)以最低對價回購,未行權部分不再授予。
如果員工離職時沒有違反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已行權部分可以由公司考慮繼續持有或收回,未行權部分不予行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