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壹)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2)公司以其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清算時,僅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不能主張公司資產以外的債權;
(三)公司股東人數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股東、五十個以下股東設立。”但作為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壹個股東。股東的身份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購買比例應當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