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股息或紅利,但相關企業會支付給被執行人。
2.禁止轉讓這部分股權,法院會強制拍賣或出售。
3.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可以直接裁定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股權是指股票持有人與其擁有的股份比例相對應的權益,以及承擔壹定責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五條經合資、合作企業另壹方同意,並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被執行人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權可以轉讓。
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股權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且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保護合資對方的優先購買權。
第五十六條企業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紅利,或者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被凍結股權轉讓手續,致使被轉讓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已支付的股息、紅利或者被轉讓股權的價值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