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的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非公開發行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轉讓。
第三十八條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