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在保全股權時,不僅要向股權所在公司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還要向工商局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股權保全後,股權凍結的效力只與股東轉讓自己的股權和獲得分紅的權利有關,對其他權利沒有影響;
如股東表決權、知情權、參與管理權、請求解散權等。此外,股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這為強制執行提供了可行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關於被拍賣的財產;
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如果財產價值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確定價格,可以不進行評估。
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評估。
人民法院評估被執行人股權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相關企業拒絕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