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壹條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經中國政府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同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方合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合營企業。
第二條中國政府根據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和章程,保護外國合營者的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的壹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
國家對合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對合營企業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