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並模式下,目標企業股東以其持有的目標企業股份換取M&A企業股份,成為M&A企業股東,目標企業不復存在;在新設立的合並模式下,目標企業和M&A企業的股東以其股份換取新設立企業的股份,成為新設立企業的股東,原有的兩家企業不復存在。
第二,相互持股合並。
即M&A企業與目標企業交換股份,M&A企業與目標企業相互持股。通常,由於M&A企業擁有較大的持股比例,可以對目標企業的經營決策施加較大的影響。在交叉持股的M&A,目標企業可以通過清算進入M&A企業而不復存在,或者仍然作為壹個獨立的實體存在。
第三,股票換資產合並。
目標企業將其資產出售給M&A企業,以換取M&A企業有表決權的股份,然後目標企業進行清償,將M&A企業的股份讓給其股東,以換取目標企業已被註銷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