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的轉讓:在公司股東之間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2.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份。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這壹程序性規定不是為了限制股份轉讓,而是為了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股份的手續:1。股東欲向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應提交股份轉讓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讓方名稱、擬轉讓股份數量、擬轉讓價格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有效期限,特別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有效期限”應為合理期限,時間長度應使其他股東能夠召開股東大會並籌集相應的購買資金。2.其他股東應當在優先購買權有效期內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3.決定購買的股東應當在表決後的有效時間內出資購買。股東表示購買但延遲出資的,優先購買權的有效期屆滿,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4.其他股東不召開股東會或者召開股東會,但沒有股東願意購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東可以對外轉讓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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