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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中的目標公司是什麽?

法律分析:目標公司是指收購行動中的目標公司。所謂目標公司,是指在合並過程中,其股份或資產因合並而被吸收或收購的壹方,是相對於被合並公司而言的。目標公司的選擇對企業重組的成功至關重要,因此需要正確篩選合適的目標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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