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五)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因《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和《公司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造成的損失,但被告僅以交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由進行抗辯, 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關於信息披露、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未提起訴訟的,符合《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