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存在投資關系,但企業之間存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
3.企業及其合資企業。
4.企業及其關聯企業。
5 .企業及主要投資者、關鍵人員或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6 .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其近親屬直接控制的企業及其他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